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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南月琴”商标被驳回,如何规避商标审查的“绝对理由

来源:顶呱呱     时间:2018-06-12 17:30:19    类别:热点资讯 阅读:()
  第16966467号“镇南月琴”商标是云南半瓯春商贸有限公司提交注册申请的一枚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弦乐器、竖琴、七弦琴、曼陀林、木琴、胡琴、音乐合成器、班卓琴、弹拨乐器”等商品选项上。

镇南月琴

 

 

  在该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县文化馆对其提出商标异议。南华县文化馆认为:

 

  首先,南华县更名前的行政区划名称就叫镇南县,因此镇南二字其实就是直接表示了镇南月琴的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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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镇南月琴是云南省南华县经三百多年历史传承下来的一种民间民族拨弹乐器,倘若注册为商标用于“竖琴、木琴、胡琴”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本身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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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现今在南华县依然有多位传承人在制作并销售镇南月琴,因此,镇南月琴作为民间民族传统技艺,其商业价值应属公共资源,不应由一家企业独占。

 

  此外,镇南月琴在2006年已被批准确定为云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注册镇南月琴商标容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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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提出主张: “镇南月琴”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时仅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产地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同时还会造成个体企业对公共资源的侵占、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请求商标局对于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接收异议申请并对南华县文化馆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审理后,商标局最后做出裁定:

  虽然南华县的曾用行政区划名是南镇县,但在1954年镇南县就改为南华县,因此诉争商标中的镇南字样并不是国家县级行政区划名,也不代表镇南月琴的产地;

  其次,带月琴字样的商标指定使用于“竖琴、木琴、胡琴”等非“月琴”商品上,的确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本身产生误认。

  再次,“镇南月琴”作为传统技艺既然有多位传承人,并且都在制作和销售镇南月琴,而其本身又兼具观赏性和实用性,因此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其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的,即是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

  又次,“镇南月琴”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承载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现实状况可以表明它是诞生于民间的、由当地少数民族劳动人民先辈创作、生产并使用的乐器,因此属于公共资源,不宜由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专用。

  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确会造成侵犯公共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此外,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并非来自于云南省南华县,倘若商标申请成功,则会使公众对乐器商品的质量、工艺、技术、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

  因此,对于诉争商标“镇南月琴”不予核准注册。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与一般的“在先申请”、“注册在先”的理由不同。而这些理由,在商标审查当中就是被称作“绝对理由”的部分——

 

  什么是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所谓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主要是指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注条例”,以及申请注册商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这两种情况。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不予以进行注册: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特殊情况则是对立体商标注册提出的限制性条件: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有些人会把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侵权的部分不予注册的规定也视为“绝对理由”,但实际上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的概念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而来的——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换句话说,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才是侧重于触犯他人的商标权益,与绝对理由相比,触犯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同的权益范围。

 

  而另一方面,商标法对异议的规定则是任何人任何单位只要能够举出事实和依据都可以去提异议,因此商标申请人不仅要提防被以侵犯他人权益提出异议,在给商标取名时就要做好充足准备,避免被他人以绝对理由去给自己的商标提出异议:

 

  1、从主观意识上申请人就要端正心态。

  有些商标申请人为了短时间内就吸引大量消费者注意,不惜夸张宣传效果,动不动去取一些明显犯禁的商标名称申请注册——

  比如有些申请人特别喜欢在商标名称里加入“国”字,营造出属于某种国牌的品牌形象,然而这类商标往往很难过审;

  又或者有些申请人很爱蹭热点,不加思考就把网络流行用语申请做商标使用,却往往因为其含义低俗而被以“不良影响”驳回;

  更有甚者从给商标取名起就有了“夸张欺骗”的想法,取一些夸张商品质量的名称,妄图以此博取消费者眼球。

  这些实际上都是过于急功近利而“自找麻烦”。因此申请人自己就要端正心态,避免投机取巧,须知合法经营才是把品牌做大的基石,而不仅仅是具体的经商手段了,商标保护一样是依法实行,知法守法才能稳固基石。

 

  2、从知识储备上来说,申请人也需要开拓眼界,扩充知识面。

  除了对法律有所了解外,对禁注条例下各种情形相关联的知识点也要有所涉及。尤其是禁注条例里那些“涉外”法条的规定,是真的很考验给商标取名的人的知识水平的。

  譬如在官方标志方面,如丹麦奶酪印记、捷克企业管理局的衡器检验印记,荷兰商品检验印记这些标志都是仅仅为这些机构所有,但又未必能为国内申请人所知,一旦阴差阳错误用了近似商标,或者在国外看到人家的标记就直接拿回国申请,都只是“自讨苦吃”。

  因此,倘若申请人本人没有这么多知识储备,找个博学多知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人也是规避风险的对应良策。

 

  3、从商标使用上来说,申请人要及时申请、及早注册。

  因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会随着商标的使用而变动的,目前是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代表不经注册就扩大宣传使用后不会沦为行业通用名称而丧失显著性。届时即使没人抢注商标,也可以在你提起商标申请时去以“缺显”的绝对理由给你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导致陷入漫长的争端中。

  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并不是只有国内才有相关规定,在欧美国家注册商标,其商标法系也同样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

  

因此在商标申请时一定要注意规避雷区,避免出师未捷身先死,还没注册成功就惹来一身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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