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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相关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来源:顶呱呱     时间:2020-09-17 14:10:38    类别:最新文章 阅读:()

如今,社会制度已逐渐完善,企业注册已经很简单了,不用再像以前那样四处跑,但是企业注册虽然简单,公司注册管理还是要遵守,有关的管理条例还是要明确,那公司注册相关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由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所认购的股本总额。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应当以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认缴的股本为基数。

本条例所称公司登记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的机关。

其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时间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为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发起人以其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出资。如为股权投资,则该股权的所有权应明确,能够完整地在法律上转让。股权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出资使用:(一)股权已设立质押;(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股权所在公司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但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债权国可依法将其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化为公司股权的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了与权利要求相应的合同义务,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该权利要求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确认;(三)该权利要求将公司列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中,并得到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批准。用于转换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债权人超过两个的,债权人应当已经对该债权进行分割。如果是债权转股权,则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或发起人应以其名义出资。

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分别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新资本部分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新资本部分分别办理。如果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新股或通过非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减少的数额不得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其股东的股权,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实际缴纳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的时间和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应当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应当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虚假出资、不交付货币或者不以货币支付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1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应当实缴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设立后,其股东或者发起人抽逃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验资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手续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原登记状态,并予以公告。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和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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